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现将我部门2015年部门决算予以公开,详情见附件。
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
2015年度部门概况及决算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部门决算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没有收支) 第三部分 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概况
一、主要职责 乡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本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承担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基层政权等职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具体职责为: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实施本乡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是加强社会管理。制定实施本乡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抓好义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民政事务、救灾救助、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依法履行上级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配合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强化乡乡财政、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区域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机制。 三是搞好公共服务。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农村社会公共事业和集体公益事业,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协调平安建设工作,强化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抓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是巩固基层政权。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乡人大对乡政府的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单位编码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952001 | 霸州镇人大 | 行政 | 952002 | 霸州镇政府 | 行政 | 952003 | 霸州镇党委 | 行政 | 952004 | 霸州镇计生站 | 行政 | 952005 | 霸州镇财政所 | 行政 | 952007 | 霸州镇司法所 | 行政 | 952008 | 霸州镇农业办 | 行政 | 952009 | 霸州镇群众团体 | 行政 | 952011 | 霸州镇环保所 | 行政 | 952012 | 霸州镇纪委 | 行政 | 952013 | 霸州镇城建办 | 行政 | 952015 | 霸州镇民政所 | 行政 |
第二部分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霸州市霸州镇人民政府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44813202.0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807849.94元;其他收入5352.08元,上年结转5324516.19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47528046.98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853193.52元;公共安全支出141798.9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5469.7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933754.59元;节能环保支出12600元;城乡建设支出13669229.71元;农林水支出7359744.27元;资源勘探支出924795.69元;其他支出20000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44813202.0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807849.94元;其他收入5352.08元,上年结转5324516.19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40783202.02元,其中:基本支出:14600848.4元;项目支出:506200.00元。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8539000元;上年结转4030000元;支出12569000元;结转300000元。 四、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21321.07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620721.07元,公务接待费决算600元;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元。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0等单位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工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620721.07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决算600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00元,接待1批次、10人次。 外事接待支出0元,接待0批次、0人次。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一、教育(类)支出, 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等。如市教育局及市属学校、直属教育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教育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支出,指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开展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重大专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奖励等。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计划生育服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六、节能环保(类)支出,指政府节能环保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支出。如环保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七、城乡社区事务(类)支出,指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如国土局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 十八、农林水事务(类)支出,指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水利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九、交通运输(类)支出,指交通运输和邮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运输支出、水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和邮政业支出。如水利局及所属单位开展交通运输管理活动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二十、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支出,指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资源勘探支出、制造业支出、建筑业支出、电力监管支出、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安全生产监管支出、国有资产监管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国资委机关(含监事会)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等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一、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支出,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二十二、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支出,指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如国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结余分配,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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